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亮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4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4222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6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国润、王丽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12.9195%计算;逾期罚息以未还部分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9195%加收50%即19.37925%计算)。二、被告江顺桥、卞亮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顺桥、卞亮山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国润、王丽娟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原告已预交629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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