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8592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5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毛敏敏、毛琴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196.25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合计201196.25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3704元,由被告毛敏敏、毛琴琴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