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松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3********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03民初58号 |
案号 |
(2021)辽1003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松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孙立平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孙立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松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