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溧民初字第1489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恢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严飞29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严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36元,由原告严飞负担6466元,由被告房亮负担33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于递交上诉状副本后7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536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7上诉费帐户名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80402016138963,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本院履行款账号为519658220377,账户名为溧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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