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仲伟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3483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5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仲伟刚、胡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国成返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1、2016年9月27日之前的利息部分为50万元;2、自2016年9月28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原告章国成就被告仲伟刚、胡春林的上述债务对第8页/共13页被告仲伟刚提供抵押的位于沭阳县章集街道326省道南侧标准化厂房1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沭阳县房权证沭城字第01880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沭国用2015第32025号)与被告仲伟刚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80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被告仲伟刚、胡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