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卫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7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民终3679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3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二、施卫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温卫东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温卫东对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8-四、驳回温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施卫涛负担4000元,温卫东负担8300元;一审公告费200元,由施卫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施卫涛负担4000元,温卫东负担8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