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军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6337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1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军林、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371176.5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仍按合同约定年利率22.632%计算);二、被告姜军林、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陈广进、许士荣、王其高、刘清林、周超、王太新、宋志贤、陈光标、周宁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46元,由被告姜军林、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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