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3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5558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3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金文、邹大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利息(均以10万元为本金,分别按年利率13.5061%,自2015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按年利率20.25915%,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勤飞、邹甜文、徐勤省、邹二光、孟金凡、沈莉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邹金文、邹大清、徐勤飞、邹甜文、徐勤省、邹二光、孟金凡、沈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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