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3********5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3刑初375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2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姜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甜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苗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37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姜梅、夏甜甜、李苗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福坤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7元,退赔被害人李建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0685元(其中20000元存于灌云县公安局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