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鄂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188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永辉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37455.97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偿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二、被告扬中华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加松、鄂勇对上5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900元,由扬中市江苏永辉电气有限公司、扬中华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加松、鄂勇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行,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