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2民初19687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5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飞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傅长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傅长远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飞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魏巍、傅长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第4页共6页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