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3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6277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5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华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原告宿迁鼎力典当有限公司给付当金41万元、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至当金返还之日按照月利率0.3%计2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至当金返还之日按照月利率0.3%计算),并支付综合费用(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至当金返还之日按月费率2.7%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至当金返还之日按月费率2.7%计算);二、被告韩小喜对被告葛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葛华、韩小喜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原告自愿放弃对于律师费15000元的主张,否则被告葛华、韩小喜另需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原告宿迁鼎力典当有限公司就被告葛华应付的全部债务对被告葛华提供抵押的位于沭阳县中国沭阳国际图书城文化创意中心1801、1815两处不动产与被告葛华、韩小喜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6万元、15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被告葛华、韩小喜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