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0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03民初4208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积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之化借款人民币本金96.5万元,利息69.48万元[96.5万元×2%月利息×36个月(2014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3日)],自2017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以96.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汪积宝、汪伟、李法德、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之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80元,保全费2270元,有原告徐之化负担542元,由被告汪积安、汪积宝、汪伟、李法德、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0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