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田民二初字第00214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军、姚宝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借款本金409083.49元、利息28918.97元,合计人民币438002.4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8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尹军、姚宝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尹军、姚宝萍以登记于尹军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鑫诚花园3栋318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2032458)、3栋319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2032356)作抵押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8095元,由被告尹军、姚宝萍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已垫付,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淮南市财政局(032),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04002229004369288]。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