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进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5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842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卢进锋给付原告陈连珍货款人民币421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被告卢进锋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原告,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若被告卢进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被告卢进锋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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