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1025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步法支付运费175181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4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何平对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两被告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负担。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02905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