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2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5民初5122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3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江苏苏宁银行微商贷(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沈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方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