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凤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1949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民康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5773104元、利息277129.18元(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15万元;二、如被告丹阳市民康车业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丹阳市民康车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丹房他证云阳字第0143632号)及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丹他项(2014)第1220号)以及机器设备(动产登记编号为苏l1-0-2015-00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永刚、汪晔、吴凤英、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丹阳市民康车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2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