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81民初2037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36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建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仁富材料款2370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57元,合计人民币454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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