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2民初2390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3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海波、董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陇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222.26元,本息合计72222.2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2021年1月11日后的利息上浮30%执行13.2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刘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3元,由被告闫海波、董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