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8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3民初1670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2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余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殿伟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2月17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孙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计751.5元,由孙殿伟负担100元、余欢负担6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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