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华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2********4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2民初2719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1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温华珍与被告李文文离婚;二、婚生子李浩楠、婚生女李晴由被告李文文抚养,原告温华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被告李文文支付婚生子李浩楠、婚生女李晴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李浩楠年满18周岁止(2027年12月),自2028年1月起原告温华珍每月向被告李文文支付婚生女李晴抚养费1200元(4000元×30%)直至李晴年满18周岁止(2034年2月);三、驳回原告温华珍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华珍负担50元,由被告李文文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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