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浩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2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2民初3318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4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房浩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骆长春540148元及利息损失(以54014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1元,由房浩泉负担(骆长春同意7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601元由房浩泉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房浩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骆长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