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曹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323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曹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348804.44元、利息4301.03元,合计人民币353105.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此后至实际还清时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被告华曹兵所有的位于新余市胜利北路圣德时代广场a-c栋15120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14764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华曹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