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604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1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92.34万元(截止2016年6月20日);此后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号:苏L1-0-2014-0095)在343.5万元范围内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许海新、张玉琴抵押的坐落于丹阳市开发区商业街新欣市场朝南4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02013819号)及土地(丹国用2009第03490号)分别在196万元、22万元范围内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鼎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许峰对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3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