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桂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6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2民初163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春、陆桂云、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海安玖玖玖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350万元并支付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被告就本案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660元,合计2906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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