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2民初16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春、陆桂云、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海安玖玖玖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350万元并支付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被告就本案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660元,合计2906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