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37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5714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2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9954156.06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截至2021年3月19日为821286.2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按照案涉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51000元;三、被告吴洪清、吴新明、郑琳玉对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洪清、吴新明、郑琳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就被告安徽安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皖(2019)固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7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19年蚌中银信企抵字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57.00元,减半收取为42178.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7178.50元,由被告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安重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洪清、吴新明、郑琳玉负担。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洪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368206537XP |
登记机关 |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