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明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8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133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2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明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243.57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22日利息计880.94元,2020年10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明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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