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2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84民初5773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恢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明签订的合同号为aa171100022af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乔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车辆(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牌号:苏d571us,车架号:le4hg4hbxel41038),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被告乔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全部未付租金245534元+违约金70799元+逾期利息(以953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租赁物价值)]。租赁物价值在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取回租赁物后与被告乔明协商确定,或者请求法院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拍卖确定。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81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