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2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23民初3297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2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三娅劳动报酬2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姜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