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0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开民初字第00850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恢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明月、曹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学浩支付借款给付原告何学浩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诉讼之日即2015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明月、曹静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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