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5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5175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5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8641.32元,利息3610.3元(含违约金、手续费),合计12251.62元(利息等算至2021年5月25日,后续利息等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军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