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4********0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刑初337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3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上海信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八千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甘祥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七月九日起至二○三八年七月八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丁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七月八日起至二○三○年十月七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仇菊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54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七月九日起至二○三三年一月八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袁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谢霞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七月九日起至二○二二年七月八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刘红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十日起至二○二二年四月九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55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占美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茅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东建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仇相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上海信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甘祥鑫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亿二千六百七十一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元,发还与被害人,被告人丁力、仇菊萍、袁帅、谢霞美、刘红卫、王静、占美云、茅兵、东建英、仇相兵在各自非法所得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明细见附表),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财物、债权等执行时折抵退赃款。5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14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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