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敏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3484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5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焦敏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浙江亮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2,843.29元,及代偿期间的利息损失4637元(暂算至2021年3月17日),合计67480.29元;并以代偿款62,843.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始,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计1072元,由被告焦敏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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