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09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再5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2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7)苏0923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薛东军、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被申诉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9.222%计算,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33%计算,减去已付利息0.04元);三、原审被告王其通对原审被告薛东军、姚娟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申诉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原审被告薛东军、姚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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