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5915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2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秀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胥小芳借款人民币95285.2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8月15日尚欠利息12124.5元;2020年8月15日后利息的承担:利息计算标准:以95285.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15.4%的年利率计付)。二、被告潘华峰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案件保全费1120元,合计3760元,由被告徐秀玲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限被告徐秀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