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3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执1882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恢1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169万元,支付利息及罚息37639.14元、复利622.56元,并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罚息、复利至贷款清偿时止;二、被告张素云、南京希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嘉素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孙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0654元,由被告孙利、张素云、南京希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嘉素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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