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健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4民初991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4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健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叠石桥三期三楼四区五号商铺返还给原告黄顺贤。二、被告倪健彬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将叠石桥三期三楼四区五号商铺返还给原告黄顺贤之日止,按1460元/天的标准赔偿原告租金损失(其中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的租金损失为254040元),被告在履行本项义务时应当扣除4万元。三、原告应当在被告将叠石桥三期三楼四区五号商铺返还给原告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已缴纳给南通纺都置业有限公司的2021年度的部分租金、物业费、转租转让手续费(自原告将案涉商铺返还给原告的次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533.8356元/日的标准计算)。被告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应当扣除原告按照上述第三项需要支付给被告的金额。如果被告倪健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8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1元,由被告倪健彬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