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海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1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民终3881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3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公告费560元,合计106752元(此款已由金城公司预交),由金城公司负担503元,由罗栋彧、严海东共同负担106249元(金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06249元由罗栋彧、严海东向其-18-直接支付,一审法院不再退还,由罗栋彧、严海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金城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92元,由严海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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