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5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84民初1696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1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忠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罚息40元、复利0.28元、利息2805.83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二、被告沙忠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金建峰、姜志红、许晓静、胡勇琴对本判决第一、二款确定的被告沙忠金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金建峰、姜志红、许晓静、胡勇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沙忠金追偿。如被告沙忠金、金建峰、姜志红、许晓静、胡勇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沙忠金、金建峰、姜志红、许晓静、胡勇琴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