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2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2131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全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启春借款1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全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启春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告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葛平对被告刘全中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被告刘全中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田启春有权就被告葛平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质权登记编号为4512242018000000000,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被告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170万元/万股);五、驳回原告田启春的其他诉讼请求。1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原告田启春负担675元,被告刘全中、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葛平负担12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