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7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3311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2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祝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764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9年4月18日之前为235080.01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按照年利率1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二、被告赵德军对被告祝东辉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赵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东辉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4元。由被告祝东辉负担,被告赵德军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19304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