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7773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辉、丁可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0.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10020.04元)。二、被告聂新华对被告朱辉、丁可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朱辉、丁可梅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朱辉、丁可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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