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丹执字第02817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恢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梅林应向原告丹阳市皇塘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借款利息62948.7元、代理费52000元,共计1014948.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二、被告何璐、何新才、徐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60元,由被告黄梅林、何璐、何新才、徐晓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