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1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3民初20632号 |
案号 |
(2021)苏0583执9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安维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正益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利息191.36万元(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出借之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减去已付利息21万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二、被告苏州安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100万元,于2021年2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144万元,于2021年3月到2021年6月每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各9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87.36万元,若被告苏州安维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苏州正益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未付部分款项及违约金(以未付本息金额的10%)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一并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江苏明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志强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关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他涉。五、案件受理费45520元,减半收取22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60元,由被告苏州安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苏州安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一并支付原告,原告苏州正益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27760元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