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3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0民初2374号 |
案号 |
(2021)苏0830执2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司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49944.3元、利息4740.01元、滞纳金4200.83元及自2020年3月27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的约定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2元,由被告司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