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3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2民初1198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1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春云、刘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1473.85元及利息2397.17元,共计123871.02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2月25日,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125%计算,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6875%计算);5二、被告季萍对被告戴春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戴春云、刘萍、季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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