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11********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21民初491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1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10月23日止,应付利息1,317,166.6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嘉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齐鹏、林毓宏、齐奇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8010元,由被告辽宁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嘉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齐鹏、林毓宏、齐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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