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运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5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5375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5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继辉、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6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13.248%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4日,按年利率19.872%计算;以197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872%计算;以上利息总额扣除已付的1700.92元)。二、被告王东京、黄计晨、张苏北、杜年东、王雷、张运输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黄继辉、李颖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继辉、李颖、王东京、黄计晨、张苏北、杜年东、王雷、张运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