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安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7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4467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3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0年1月28日为108189.50元;自同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复利。)。二、被告徐爱兵、刘茂祥、徐协民、高晓宇、任国平、徐安涛、高峰对被告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爱兵、刘茂祥、徐协民、高晓宇、8任国平、徐安涛、高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4元,由被告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徐爱兵、刘茂祥、徐协民、高晓宇、任国平、徐安涛、高峰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